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57953号“走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90号
申请人:上海伴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仁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7953号“走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3271号“走近科学Approaching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发音、含义表达、知名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存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和宣传,并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商标使用、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走近”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中,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