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6698454号“扶摇”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17号
申请人: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云葫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98454号“扶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评审申请,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