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8721号“NISS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8721号“NISS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日总工产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鑫
      
      申请人因第3898721号“NISS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616号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限)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市场研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市场研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与上海霓索签订《商标使用权商定协议书》,将复审商标授权上海霓索使用。2、上海霓索通过与多家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使得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已被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市场研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上海霓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信息;
      2、申请人与上海霓索签订《商标使用权商定协议书》及翻译件;
      3、上海霓索部分面试记录卡;
      4、上海霓索网站截图;
      5、上海霓索微信平台资料;
      6、上海霓索向逻兰电子提供的《报价单》及译文;
      7、上海霓索与逻兰电子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及译文;
      8、上海霓索向逻兰电子提供的人事制度项目启动学习会议资料复印件;
      9、上海霓索向逻兰电子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10、上海霓索向上海百精提供的《报价单》及译文;
      11、上海霓索与上海百精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及译文;
      12、上海霓索向上海百精提供的《目标设定培训一、二》及《弹性工作制度学习会议》复印件;
      13、上海霓索向上海百精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14、上海霓索咨询记录表复印件及译文;
      15、上海霓索向艾卫艾商贸提供的市场调查研究结果表;
      16、上海霓索向艾卫艾商贸提供的市场调查研究及人员招收信息报告书;
      17、上海霓索向艾卫艾商贸发送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
      18、上海霓索向艾卫艾商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9、上海霓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20、使用复审商标的办公楼实景照片;
      21、上海霓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关于“人才介绍”服务的规定、发票及企业概要登录票;
      22、《诚实导报》、《concierge上海》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月2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市场研究”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容未予答辩。
      本案中,复审商标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市场研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9、20为企业公司信息和公司办公楼图片,证据21为上海霓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工作业务内容介绍,证据22为复审商标被刊登于报刊上的广告,均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为申请人与上海霓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商定协议书》,申请人授权上海霓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上海霓索的部分面试记录卡,主要涉及面试者的个人信息,属于“人员招收”服务,不涉及“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市场研究”复审服务,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纳;证据4和5为网站截图和微信平台资料,为企业资料介绍,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6至14的合同、报价单及发票主要为人事制度相关咨询服务、报价及发票,涉及的服务主要为“人事管理咨询”,不涉及“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市场研究”复审服务,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纳;证据15和16为上海霓索向艾卫艾商贸提供的市场调查研究及人员招收报告书,显示复审商标“NISSO”,涉及的服务内容为“市场分析;市场研究”,报告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7和18为证据15和16市场调查研究报告书的对应发票,日期均在指定期间,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市场分析;市场研究”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市场分析;市场研究”等服务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商标在“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市场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涉及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市场研究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