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14226号“嗨乐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014226号“嗨乐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00号

       

      申请人:上海之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珍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6日对第35014226号“嗨乐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的产品上容易使公众对产品的功能、用途以及产品内容等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使用在核定产品上会造成人们的误认。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势必会对我国良好有序的商标市场造成冲击。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不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种类、内容等特点,且争议商标核准的商品所属行业与锅具产品所属行业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被申请人是基于真实使用意图而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合法正当,并不会对市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在相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于2019年9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7月13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本身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饼干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评审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