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14423号“柏森美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03号
申请人:熊苏红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飞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4423号“柏森美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5258849号“柏森及图”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玉杰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