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03042号“吾壹WU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03042号“吾壹WU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04号

       

      申请人:江苏吾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威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3042号“吾壹WU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相同的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第23359702号“吾一咖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吾一”,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