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80718号“挎客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06号
申请人:扬州信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0718号“挎客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并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