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93703号“饕餮大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33号
申请人:智慧纵横(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93703号“饕餮大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94967号“饕餮大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饕餮大赏”与引证商标文字“饕餮大师”仅有一字之差,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