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917号“INA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917号“INA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74号

       

      申请人:INAIT SA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917号“INA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22598号“insait”商标、第22895509号“INSAIT及图”商标、第27718046号“INSAIT”商标、第23159785号“INSAIT及图”商标、第30272522号“INSAIT P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五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协议共存事宜。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共存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析和计算以及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经过设计的字母组合“INAIT”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INAIT”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认读部分“insait”、“INSAI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