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34156号“一斑美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734156号“一斑美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51号

       

      申请人:南京超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34156号“一斑美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62786号“斑美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还在复审注册中,权利状态不确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2、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一斑美啦”用在指定的洗面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主要理由如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一斑”虽然和“一般”呼叫近似,但意思完全不同。申请人名下注册有多个不同类别“斑美拉”、“斑玫拉”等商标,均不构成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一斑美啦”用在指定的洗面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