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27376号“CCROB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427376号“CCROB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52号

       

      申请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开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7376号“CCROB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62858号“CZROB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理应不能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申请障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商标转让合同复印件、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CROBIN”与引证商标“CZROBIN”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发电机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发电机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贾玉竹
    苑雪梅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