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55153号“越州新湖YUEZHOUXIN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955153号“越州新湖YUEZHOUXIN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54号

       

      申请人:广西浦北越州寿仙湖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国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5153号“越州新湖YUEZHOUXIN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0787A号“越州天湖”商标、第24884784号“越州天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设计构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不予注册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越州新湖YUEZHOUXINHU”与引证商标二“越州天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动物园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