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99786号“云茶交易YUN CHA JIAO 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799786号“云茶交易YUN CHA JIAO Y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58号

       

      申请人:云南汇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中云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9786号“云茶交易YUN CHA JIAO 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识及所申请的服务均与同一申请人已经核准注册的第19702941号“云茶网”商标高度近似,其核心识别部分和所申请的服务项完全一致,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这是对同一权利人已核准的在先注册商标权的依法保护,同时在法理和逻辑上也是发挥商标作为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标识的具体应用所必须的。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3190号“云茶商盟  CLOUD-TEA  BUSINESS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无线广播服务,驳回信息传送等其余服务,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8日第169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外的信息传送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除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外的信息传送等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云茶交易YUN CHA JIAO YI”与引证商标“云茶商盟  CLOUD-TEA  BUSINESSALLIANCE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