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917号“INA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72号
申请人:INAIT SA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917号“INA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21345号“INSAIT”商标、第21222875号“insa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两引证商标所有人协议共存事宜。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共存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经过设计的字母组合“INAIT”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INAIT”与引证商标一“INSAIT”、引证商标二“insai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