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38883号“Pol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238883号“Pol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95号

       

      申请人:施密特&本德尔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8883号“Po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在第9类商品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51950号“POLAR-X”商标、第1341378号“P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审理分别作出商评字(2015)第99662号和商评字(2017)第6557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510期和1682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在第37类服务上,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03596号“polar及图”商标、第6546365号“POLAR”商标、第6546351号“P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60期和第155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至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