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0395578号“富磊百世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94号
申请人: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商标发展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潘玉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2日对第10395578号“富磊百世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878709号“佰世得”商标(引证商标一)、第7863192号“百世得ZGTZ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第9878708号“白世得”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建筑材料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重庆市,其傍名牌的恶意昭然若揭,势必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百世得荣誉证书、广告合同、部分报纸、销售协议和发票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授权书及送货单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6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在第2类“刷墙粉;白色(染料或涂料);粉刷用白垩灰浆”商品上,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8日第1457期《商标公告》中,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富磊百世得”与引证商标二中文“百世得”、引证商标三“白世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墙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本条规定所指在先权利系除商标权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申请人未明确被申请人损害了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