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167284号“3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8167284号“3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47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原申请人:金素熙)
      国内接收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友谊宾馆颐园写字楼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167284号“3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多次核准转让,现商标申请人为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09088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