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601203号“和和珠宝 HEHE FINE
JEWEL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77号
申请人:杭州和和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1203号“和和珠宝 HEHE FINE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第19771851号“和和 2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83153号“和和拼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服务相类似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评审请求;申请人已对第12054664号“和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69284号“HE9.HE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第34040642号“和和影业 HH HEHE PICTURES CORPORATION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971125号“和和 一个吃的健康与幸福的链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172393号“AND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六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非类似服务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