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06145号“金精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06145号“金精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03号

       

      申请人:金精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06145号“金精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金精日”先生是享誉世界的高级药材质检专家,一直致力于推广宣传中国草药文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延边长白山特产品有限公司宣传册、《韩医与健康》对金精日先生的评价、相关产品介绍及包装盒、书籍《高山红景天》《中国长白山天然药材》、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精日”虽然是申请人姓名,但其中包含的文字易被识别为有负面含义的字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