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76645号“allcura Naturheilmit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76645号“allcura

    Naturheilmit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01号

       

      申请人:权愈自然疗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6645号“allcura Naturheilmit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44336号“ALLC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92738号“allnu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39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63484号“绿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82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826530号“Alfredolnes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34242013594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异议,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八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代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浴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代糖”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