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64942号“抖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88号
申请人:张圣光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友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4942号“抖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79852号“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79591号“抖及图”商标、第28425530号“抖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文字“抖”,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