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17928号“唱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43号
申请人:尤艾伊特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7928号“唱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3087号“SING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相关搜索结果、相关判决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唱由”,其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