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86190号“皇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686190号“皇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54号

       

      申请人:四川皇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6190号“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1926号“皇家”商标、第16404501号“皇家”商标、第35094234号“皇家通用”商标、第35082066号“皇家动力”商标、第35075246号“皇家通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2.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已被我局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是“皇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设备;变压器(电);配电箱;集电器;电线接线器(电);电力调压器;电插座)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电设备;变压器(电);配电箱;集电器;电线接线器(电);电力调压器;电插座)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