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08195号“GIVIG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2208195号“GIVIG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73号

       

      申请人:科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敖灼明
      国内接收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水南光德里号之一天源大厦八层室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对第22208195号“GIVIG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10647号、国际注册第837911号“GIVI”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2、网页宣传资料;3、相关证书及证明;4、宣传使用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引擎”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注册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GIVIGP”并未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