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576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576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51号

       

      申请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名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76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整体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杨建平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