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168125号“中轻惠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53号
申请人: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68125号“中轻惠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3992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46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9322227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4181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