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75048号“狂想音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87号
申请人:凌玲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5048号“狂想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4806号“男人袜的狂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购物袋照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狂想音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核心文字“狂想”,含义亦存在一定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