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41146号“想链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41146号“想链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78号

       

      申请人:福建省万物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1146号“想链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8132号“想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50340号“车链网 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56743号“M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三文字含义的网络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样品散发、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货物展出、广告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样品散发、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货物展出、广告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服务项目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想链你”与引证商标一“想你”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区别亦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样品散发、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货物展出、广告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