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70949号“佳立维康JIALIWK 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70949号“佳立维康JIALIWK 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24号

       

      申请人:重庆市健荣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0949号“佳立维康JIALIWK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70149号“春科药研及图”商标、第11660184号“佳维康”商标、第11660248号“佳维康”商标、第8895407号“R及图”商标、第217098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及产品销售截图、申请人官网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称引证商标一、四、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佳立维康”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佳维康”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卵磷脂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蜂蜜;蜂胶;减肥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