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785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23号
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管丹丹少儿舞蹈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8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8516号“W-Horiz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49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18599号“汉博舞艺 Hanbo 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学;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