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58746号“美途 ME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658746号“美途 ME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22号

       

      申请人: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8746号“美途 ME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80062号“美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385号“ME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38570号“MET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89619号“Me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191115号“Me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804186号“米投  ME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964900号“途美 Tou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977337号“途美 Tou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八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七、八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人所获荣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申请商标在美国商标注册证、订货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已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八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美途”与引证商标七、八的文字“途美”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后视镜;车用遮阳挡;后视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后视镜;缆车;车用遮阳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七、八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