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30440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30440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67号

       

      申请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0440号“兖矿集团 YANKUA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8333号图形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61829号“纳安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76525号“川亚石油 CHUANYA OIL COMPANY CY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54382号“娜允红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459280号“金禹水利JINYU WATER CONSERVANC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42511号“滴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的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商标在先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在先申请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采矿、钻井、锅炉清洁和修理、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采矿、钻井、锅炉清洁和修理、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采矿、钻井、锅炉清洁和修理、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