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788号“DU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788号“DU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17号

       

      申请人:DUET,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788号“DU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4084号“DU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考虑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平板设备和移动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即能够用作绘图平板电脑的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各种类型的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相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