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6861号“HYGU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16号
申请人:VOITH PATENT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861号“HY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69334号“HT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商讨《同意函》的相关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收到上述经公证的《同意函》后,再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压调节器和用于监测水电站的控制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