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99796号“福迎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99796号“福迎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15号

       

      申请人:王玉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9796号“福迎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0585号“福盈门”商标、第12700589号“福盈门”商标、第849106号“福临门及图”商标、第861001号“福临门及图”商标、第1255116号“福临门”商标、第3202047号“福临门”商标、第5404149号“福盈门 XIN FU YING M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对使用的茶、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