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59238号“贺本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008号
申请人: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9238号“贺本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8676207号“贺本清HERBAC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申请人第17085352号“贺本清”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0年对引证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中华英烈网显示,贺本清于1927年在武汉参加革命并加入中国共产党……三二年转入红军,任团长,同年在洪湖牺牲。申请商标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