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0094561号“HOY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34号
申请人:好叶(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志坚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9日对第20094561号“HOY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是常用的英文语句,并不具备商标应有显著性特征。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援引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其商品品质、产地做了误导性描述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和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为常见英文词汇组合,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争议商标尚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仅为服务的通用名称或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等缺乏商标显著性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凃嘉雯
孙建新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