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43302号“二十四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94号
申请人:广东乘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43302号“二十四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27976A号商标、第13889851号商标、第8360688号商标、第14364476号商标、第34806772号商标、第34820063号商标、第7640106号商标、第22746860号商标、第22731103号商标、第3794593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系列引证商标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系列引证商标官网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经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