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63972号“棒宝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863972号“棒宝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75号

       

      申请人:北京棒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3972号“棒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257号“棒宝宝及图”商标、第18018911号“宝宝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体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信息、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筹划聚会(娱乐)、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词形式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筹划聚会(娱乐)、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