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113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82号
申请人:刘丽丽
委托代理人:芜湖远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1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8979号“蜀宗颐SHU ZONG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22670号“重八席大酒店CHONGBAXI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22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餐厅、养老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