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692006号“壹碗粉YIWANF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59号
申请人:喻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92006号“壹碗粉YIWANF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2755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25863362号、第393297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和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由“壹碗粉YIWANFEN”构成,该文字使用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