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33140号“少年安全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26号
申请人:北京恒远国兴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美律智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3140号“少年安全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臆造词,本身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其注册申请未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得到提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少年安全官”,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