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38079号“康巴什浊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79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8079号“康巴什浊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显著性。2016年6月2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了“康巴什”商标,并进行了大力投入。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商标档案、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康巴什”,为2016年6月设立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