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70782号“MEIYIP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77号
申请人:湖南蒋群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0782号“MEIYIP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22339号“meiyitao”商标、第7535806号“顺兴龙溪SHUNXINGLONGXI及图”商标、第37385884号图形商标、第6136739号“全圃萤QUANPUYING及图”商标、第21639011号“五富珑行FIVE PHI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MEIYIPAO”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