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27297号“SINOECO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81号
申请人:上海华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7297号“SINOECO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SINOECOTEK”构成,其中“SINO”在作为前缀使用时,可译为“中国的;中国人(的)”。故申请人将英文“SINOECOTEK”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等商品上,易对“中国”国名造成滥用,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