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611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81号
申请人:厦门市普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金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1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以字母“FDR”为构图元素艺术变形而来,整体具有极强区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73102号“养家优品 FOR your family Quality produc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的与之高度近似的系列商标均已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虽经一定艺术化设计,仍可识别由“FDR”构成,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FOR”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