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90858号“土豆姐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1490858号“土豆姐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10号

       

      申请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标炬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1490858号“土豆姐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运营的“土豆网”(www.tudou.com)于2005年4月15日正式上线,是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网络视频平台,是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的领军品牌,也是全球最早上线的视频网站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和推广,申请人“土豆网”(www.tudou.com)在中国及全球领域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土豆”和“TUDOU”为申请人的主要商标,其第5987420号、第13835383号“土豆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6403711号“土豆网.COM tu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就已经广泛使用,并经过长期大量宣传和推广,享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与摹仿,误导公众,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鉴于申请人“土豆网Tudou.com及图”与“土豆网”商标在普通消费者中的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并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土豆网Tudou.com及图”与“土豆网”的淡化。三、申请人的“土豆网.COM tudou及图”与“土豆网”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宣传和媒体报道,在中国消费者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土豆姐姐”意图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的“土豆”和“TUDOU”品牌具有一定关联,明显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供者以及服务质量产生混淆误认。四、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土豆网.COM tudou及图”与“土豆网”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摹仿,被申请人明显具有利用他人品牌的知名度造成混淆的不良企图,其此种行为如不加制止,必将会助长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不良风气,进而破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带来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的“土豆网”知名度及使用证据;
      2、相关商标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注册日期、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土豆姐姐”与引证商标一、二“土豆网”、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土豆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函授课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主张其“土豆网Tudou.com及图”与“土豆网”商标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土豆网Tudou.com及图”与“土豆网”商标的摹仿、复制,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未显示商标标识;或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无法证明申请人“土豆网Tudou.com及图”与“土豆网”商标所标识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土豆网Tudou.com及图”与“土豆网”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第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九百八十余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