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23197号“BODYBUILDING.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275号
申请人:激活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3197号“BODYBUILDING.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4223号商标、第1819615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19398号商标、第30021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四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相关网络介绍、申请商标指定产品信息、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是否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