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13284号“YOUK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2113284号“YOUK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64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113284号“YOU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的第6396571号、第187087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被提起撤销复审和异议申请,状态均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名称变更证明。
      经复审查明:1.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由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核准变更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在牛皮、伞等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在钱包、书包、手提包商品上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其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