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53577号“中穆人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36号
申请人:韩福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3577号“中穆人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先含有文字“中穆”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5日